
濟南職業衛生檢測規范:
為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保證檢測活動客觀公正、檢測數據真實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所稱檢測,是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技術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進行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和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進行的檢測。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技術人員管理,建立技術人員簽名識別檔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保證其業務能力滿足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需要。
職業衛生檢測工作應當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的程序和內容開展(檢測工作流程見附件1),不得更改、簡化程序和相關內容。
技術服務機構從事檢測活動前,應當與用人單位(或委托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檢測類別、檢測范圍、收費標準或合同價格、完成時間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或協議)前,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檢測工作的來源、性質、范圍和內容等,結合自身資質條件和技術能力,按要求組織開展合同評審。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檢測工作,因計量認證范圍限制或樣品保存時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的,委托檢測樣品數量應當滿足《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39號,以下簡稱《工作規范》)的要求,且委托檢測項目種類數不得超過檢測項目種類總數的30%。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開展現場調查(包括工作日寫實):
(一)現場調查應當覆蓋檢測范圍內全部工作場所。
(二)現場調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勞動定員、崗位劃分、工作班制。
2.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輔材料,生產的產品、副產品和中間產物等的種類、數量、純度、雜質及其理化性質。
3.生產工藝和設備,包括設備類型、數量及其布局;主要工藝參數,生產方式,生產狀態。
4.各崗位(工種)作業人員的工作狀況,包括作業人數、工作地點及停留時間、工作內容和工作方式;接觸職業病危害的程度、頻度及持續時間。
5.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產生和擴散規律、存在狀態、估計濃度。
6.工作場所衛生狀況和環境條件、職業病防護設施及運行情況、個人防護用品及使用情況。
(三)現場調查應當至少由2名技術人員完成,且應當包括相關行業工程技術人員。
(四)現場調查應當在正常生產情況下進行,且現場調查的時間應至少覆蓋1個工作日。
(五)現場調查應當實時記錄(現場調查記錄表參照附件2),并經用人單位陪同人員簽字確認。
(六)在用人單位顯著標志物位置前拍照(攝影)留證并歸檔保存。
(七)根據實際情況,可在現場調查時開展預采樣,預采樣不能代替現場采樣。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現場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按照《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GBZ/T189)和《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GBZ/T192)等標準要求,確定有代表性的采樣點和采樣對象、采樣數量、采樣時段,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類型確定采樣方法,繪制現場采樣點設置示意圖。
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應當至少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檢測類別、檢測任務編號、檢測項目名稱(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崗位(工種)、采樣點或采樣對象、采樣方式(個體采樣或定點采樣)、采樣時段、采樣時間、樣品數量、采樣日期、儀器設備、空氣收集器、采樣流量、樣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條件、編制人、審核人、批準人、編制日期等信息(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表參照附件3)。
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應當經技術服務機構技術負責人批準。